民政部日前公布《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》,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★★。
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★★★、会员分布★★★、活动地域相一致★★★,由行政区划名称★★、行(事)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。
社会团体、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★★★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★“分会”“专业委员会”“工作委员会”★★★“专家委员会”★★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★★;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★”等字样结束。社会团体、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“办事处★★”★“联络处★★★”字样结束。
基金会★★★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公益目的相一致★★,由行政区划名称★★、字号★、行(事)业领域★★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。
社会团体★、基金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★★★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★★“中国”“全国”★★“中华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作为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,需经该自然人同意。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,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★、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。
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、国家机关名称★★、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;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名称。
民政部日前公布《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》★★,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。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★★、公益目的相一致,由行政区划名称、字号、行(事)业领域★★★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★★。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、国家机关名称、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;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名称★★。
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★★★,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。
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“处★★★”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★★★。
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★,确有需要的★★,仅限于在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教育、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★★★、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