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图读懂|各类主体如何开具专用信用报告
发布时间:2024-12-27 17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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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司★★★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,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,农民专业合作社(联合社)及其分支机构,个体工商户★★,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★★;
前款第(一)项包括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、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注销期间、破产与强制清算期间的经营主体。
各类主体可以通过“随申办★★”移动端、★“一网通办”网站、信用中国(上海)网站★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大厅★★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、线下渠道,开具专用信用报告。
近日,经市政府同意,上海市司法局、市发展改革委印发《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》★★★,自2024年12月20日起,下列主体均可开具专用信用报告,证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,替代有关行政机关★、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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